|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宏碁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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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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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2年 年度 |
112/01/01~ 112/12/31 |
1 | 113/03/14 | 不適用 | 95,918 | 4,931,943,728 | 7,349,155,837 | 2,472,589,713 | 1.60000000 | 0.0 | 0.0 | 4,876,566,124 | 0.0 | 0.0 | 0.0 | 0 | 由於本公司所屬產業景氣與發展趨勢變化快速,本公司股利政策 係視當年度之盈餘狀況,兼顧整體環境,相關法令規定,公司長 期發展計劃及穩健財務結構之前提,採行平衡股利政策,若有發 放現金股利,則至少佔當年度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 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保留連 同以前年度為未分配盈餘外,得派付股東股利;除依法令以公積 分派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