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3/06/24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亞洲水泥(中國)控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子公司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3/6/24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與亞洲水泥(中國) 控股公司(下稱「亞泥(中國)」),
就97年4月27日所簽訂的「不競爭契據」(“Deed of Non-Competition”) 簽訂修訂契據
(“Amendment to the Deed of Non-Competition”,下稱「不競爭之修訂契據」)
(1)修改「不競爭契據」文字,以便與香港聯交所多數「不競爭契據」用詞一致,及
(2)增訂本公司之優先承受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以利亞泥與亞泥(中國)把
握中國水泥業之擴展契機。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競爭之修訂契據」需要所有的前提要件都具備後才
生效,包括亞泥(中國)股東會通過以及港交所同意。如果前提要件未能於9月30日完成
(或雙方決定之較晚生效日),修訂契據不生效力。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使亞泥與亞泥(中國)更能充分掌握在中國
水泥業之發展性、競爭性與擴展契機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一方面加強對亞泥(中國)的保障,另一方面增加將來遇到
與亞泥(中國)在中國境內從事的水泥和混凝土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機遇時的投資彈性,
保持亞泥與亞泥(中國)在中國水泥業之發展性與競爭性並充分掌握擴展契機。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