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103 嘉泥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5/12/23 發言時間 17:21:02
發言人 王立心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5515211-243
主旨 公告本公司第399次董事會重要決議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5/12/2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5/12/23
2.公司名稱: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關於「臺北港第一散雜貨中心碼頭出租契約之東砂北運保證運量」調整事,擬同意
依臺灣高等法院105年11月18日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建議和解方案辦理。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與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有關「臺北港第一散雜貨中心碼頭出租契約之
    東砂北運保證運量」爭議事之訴訟案,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為二審審理中。
(二)本公司擬同意依臺灣高等法院105年11月18日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建議和解方案辦理,
    即就自99年12月11日起,如該保證運量年度東砂北運砂石總量(即包含基隆港及台北
    港之東砂北運砂石卸載總量)未達650萬噸,視同符合系爭契約第23條(五)2(2)約定
    之「東砂北運大幅減少」要件,啟動東砂北運砂石保證運量轉換機制,重點包括
   (1)年度可轉換上限為405萬噸;
   (2)就本公司該年度未達東砂北運砂石保證運量之部分,得以該年度煤炭實際運量逾
      120萬噸或其他散雜貨實際運量逾71萬噸部分,以其相對於東砂北運砂石每噸管
      理費單價比率(目前為1.5)轉換為東砂北運保證運量;
   (3)本公司東砂北運實際運量,加計轉換後之東砂北運砂石運量,如尚不足595萬噸之
      保證運量,仍應就其不足之保證運量差額,計付東砂北運砂石管理費予港務公司
   (4)港務公司自99年12月11日起針對東砂保證運量溢領之款項,並加計按年息2%計算
      之利息退還予本公司。
7.其他應敘明事項:尚待臺灣高等法院召開調解庭之結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