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103 嘉泥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01/11 發言時間 17:32:31
發言人 王立心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51-5211#243
主旨 補充公告105/12/27與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訴訟二審 調解成立後退還之款項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6/01/1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6/01/11
2.公司名稱: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與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有關「臺北港第一散雜貨中心碼頭出租契約之
     東砂北運保證運量」爭議事之訴訟案,105年12月27日雙方於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庭
     調解成立,並簽訂調解筆錄。
  (2)調解內容請參見本公司105年12月23日重大訊息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就港務公司自99年12月11日起針對東砂保證運量溢領之款項(加計利息),經雙方核算
  後,由港務公司退還予本公司約新台幣412,403仟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