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1103 |
| 2 | 公司名稱 | 嘉泥 |
| 3 | 公司地址 |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6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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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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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774,780,548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9,371,229,000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643,184,000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2,050,295,000 |
| E.A+B-C-D 合計(元): 7,964,118,000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7/11/14 |
| 結束日期:
108/01/11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3,0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0.39%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9.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18.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無買回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不適用。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本公司經第417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 新台幣9元至18元之間, 以新台幣5,400萬元作為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買回本公司普通股 ,預定買回股數為300萬 股。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第 一 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 2第1項第1款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 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訂定 員工認股基準 日,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 ,應辦理註銷 並變更登記。 第 四 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 意之本公司員 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子公司 (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轉讓之 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 第 五 條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 須兼顧認股基 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 訂定員工得受 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 購者則以棄權 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 六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 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 七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增加(或減少) ,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第 八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其餘權 利義務與原有股 份相同。 第 九 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規定,限制員工在一年 內不得轉讓。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 報股東會報告 ,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0.39%,且買回股 份所需總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0.5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對嘉新水泥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 盈餘、股東權益報酬 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尚不致發生重大不 利之影響。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