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龍億昌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雅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6年度全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6/05/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6年5月4日下午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
字第212號緊急處置裁定及執行命令,裁定主文為:相對人
於民國106年5月2日「更正本公司審查提名之董事(獨立董
事)候選人名單資格」公告應予撤銷;相對人應將聲請人
龍億昌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之董事候選人雅寶興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進松列入相對人民國106年6月14日股
東常會之董事會公告董事及獨立董事選舉候選人名單、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之董事及獨立董
事選舉候選人名單、股東會召集通知及股東會董事及獨立
董事選舉候選人名單,並禁止相對人再為更動
6.處理過程:
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規定,緊急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
逾7日,本公司依據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212號緊
急處置裁定及執行命令,暫時將聲請人共同提名之被提名
人列入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為確保股東會董事及
獨立董事選舉之有效性,保障全體股東及公司權益,本公
司將委任律師就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依法陳述
意見、提出答辯行使權利,以遏止聲請人之浪費司法資源。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規定,緊急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
逾7日,本公司將委任律師就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事件依法陳述意見、提出答辯行使權利。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