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幸福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10年
下半年 
110/07/01~
110/12/31 
111/03/30  111/06/30  97,024,633  262,205,318  345,731,776  102,888,947  0.60000000  0.0  0.0  242,842,829  0.0  0.0  0.0 
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當期淨利,除彌補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合計數提撥百分之四十至八十,如以上限百分之八十計算後每股分配之股利金額仍未滿新台幣一角者,得予保留不分配,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前項盈餘提撥分派之比率及股票現金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並考量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但配發股票股利以不超過已發行股本百分之二十為限。
本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第二項規定計算外,如有當年度轉入之保留盈餘或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仍應依法令之規定自轉入之保留盈餘或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或補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始得分派盈餘。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0年
上半年 
110/01/01~
110/06/30 
110/11/12  不適用  97,024,633  133,981,785  244,166,627  244,166,627  0.0  0.0  0.0  0.0  0.0  0.0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辦理決算,年度決算後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造具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核,並由審計委員會出具報告書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或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第三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前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第三十條之一  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當期淨利,除彌補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合計數提撥百分之四十至八十,如以上限百分之八十計算後每股分配之股利金額仍未滿新台幣一角者,得予保留不分配,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前項盈餘提撥分派之比率及股票現金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並考量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但配發股票股利以不超過已發行股本百分之二十為限。
本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第二項規定計算外,如有當年度轉入之保留盈餘或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仍應依法令之規定自轉入之保留盈餘或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或補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始得分派盈餘。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