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201 味全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4/10/29 發言時間 17:49:42
發言人 張美凰 發言人職稱 資深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25065020
主旨 澄清104/10/29媒體報導本公司混油案求償一事。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4/10/2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4/10/29
2.公司名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
6.報導內容:自由時報報導本公司混油案求償一事。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
1.今日媒體報導本公司混油案求償一事,係媒體臆測,與事實不符。
2.近二年食安事件以來,本公司蒙受相當損失,本公司對已經司法一審判決者或已判
決確定者,除基於共同訴訟考量者外,其餘已起訴求償,本公司維護股東權益從未鬆
懈。
3.本公司目前仍有若干刑事訴訟尚在進行,此等訴訟如未經司法判決者,本公司在考
量保障公司權益並尊重司法進度下,對此等可能的賠償義務人,本公司雖尚未起訴求
償,惟其中若有可能的賠償義務人面臨請求權時效消滅風險者,本公司亦已採取必要
的時效中斷措施,例如寄發存證信函,如可能的賠償義務人猶未面臨請求權時效消滅
風險者,本公司並無時效屆滿的危險,惟本公司將視司法判決進度,適時採取必要法
律行動,以堅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