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201 味全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6/11/13 發言時間 17:07:33
發言人 張美凰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5065020
主旨 揭露本公司油品事件訴訟案件重要內容及進度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6/11/1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6/11/13
2.公司名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證交所106年2月21日及5月8日函示要求,於本公司油品事件訴訟案件有所
變化時,發布重大訊息揭露重要內容及進度。
6.因應措施:一、本公司委託頂新製油公司代製油品誤用大統長基公司問題油品案,及向
強冠公司、正義公司、頂新製油公司、富味鄉公司及俐豪公司等採購油品陸續爆發油品
食安事件,致本公司產品下架回收,並退費及賠償消費者,造成本公司重大損害。
二、為維護公司權益,本公司已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上述公司、其上游廠商及相關人員
,請求損害賠償。目前該等訴訟均在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本公司並已委託律師就油
品案相關民事求償案件提出合宜之民事保全措施。
三、有關本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先生經智慧財產法院106年4月27日二審判決有罪乙案,
是否應訴請負相關民事賠償責任,經本公司106年8月11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擬
再委託法律事務所提供法律意見。嗣經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及上德正鼎法律事務所認為
,依實務判斷標準,魏前董事長執行職務並無違反「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目前本公司已對外起訴請求第三人賠償損害,若同時再追究魏前董事長執
行職務違法不當的責任,恐不利本公司對外之求償。因此,本公司經106年11月13日審
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認為本公司暫時不以魏前董事長執行職務是否違法不當,訴請
負相關民事賠償責任為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