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213 大飲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11/10 發言時間 16:46:11
發言人 于忠敏 發言人職稱 處長 發言人電話 (02)2982-0061
主旨 補充說明本公司與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權利授權契約書
符合條款 10 事實發生日 110/11/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11/1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本公司持股10%以上股東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120年11月09日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Apple/Sidra」商標相關權利歸屬暨使用費、蘋果西打
 系列產品之產銷權及使用蘋果西打濃縮液權利等相關合作事宜。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本契約載有保密條款。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
 (1)本契約於屆滿後,自動依現行條件續約10年。若乙方於本契約屆滿前30天內決定
    與他人另定授權契約,甲方有以與他人同一條件優先續約權。
 (2)雙方同意除有約定之特別事由外,雙方同意甲方每年使用系爭權利之費用總額應
    以甲方銷售系爭產品之年度銷售總金額之4%計算(含稅,以下同),惟如不足
    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費用應以2,200萬元計。
 (3)乙方應於每月5日(遇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開立183萬元之足額發票予甲方,
    甲方於收到乙方所開立之發票後於當月底前給付183萬元予乙方。
 (4)甲方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應結算當年度依約定應給付之數額,並於結算
    完成後將結算結果通知乙方。雙方並依結算結果辦理結算事宜。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重大影響。
10.具體目的:確認雙方合作模式。
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契約書依110年7月1日股東會通過之合作備忘錄約定,
 「甲方匯付第一項費用後3個月內另行議定授權契約,完整規範雙方合作之權利義務
  關係」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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