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泰山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13年
第4季 
113/10/01~
113/12/31 
114/03/12  不適用  5,812,875,825  115,988,735  5,926,774,903  5,251,776,202  1.35000000  0.0  0.0  674,998,701  0.0  0.0  0.0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惟鑑於
未來數年仍有重大之擴充產能及垂直發展之計
劃,故盈餘之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
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
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
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
東會請求承認。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
並保留應納稅捐後,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
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得依公司
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後,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決議分派之。現金股
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
三十。
若每股股利未達新台幣0.1元,則董事會得以
保留不予分派。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3年
第3季 
113/07/01~
113/09/30 
113/11/12  不適用  5,571,658,385  268,019,377  5,812,875,825  5,812,875,825  0.0  0.0  0.0  0.0  0.0  0.0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惟鑑於未來
數年仍有重大之擴充產能及垂直發展之計劃,故盈
餘之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
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
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
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每季決算如
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後,彌補累積虧
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得依
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後,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決議分派之。現金股利分派之
比例不得低於股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若每股股利未達新台幣0.1元,則董事會得以保留
不予分派。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3年
第2季 
113/04/01~
113/06/30 
113/08/13  不適用  5,404,546,829  202,951,832  5,571,658,385  5,571,658,385  0.0  0.0  0.0  0.0  0.0  0.0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惟鑑於未來
數年仍有重大之擴充產能及垂直發展之計劃,故盈
餘之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
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
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
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每季決算如
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後,彌補累積虧
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得依
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後,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決議分派之。現金股利分派之
比例不得低於股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若每股股利未達新台幣0.1元,則董事會得以保留
不予分派。
法定盈餘公積提列之基礎係以113年上半年之淨利計算。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3年
第1季 
113/01/01~
113/03/31 
113/05/13  不適用  5,249,095,905  155,450,924  5,404,546,829  545,546,829  0.0  0.0  0.0  0.0  0.0  0.0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惟鑑於未來
數年仍有重大之擴充產能及垂直發展之計劃,故盈
餘之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
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
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
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每季決算如
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後,彌補累積虧
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得依
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後,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決議分派之。現金股利分派
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若每股股利未達新台幣0.1元,則董事會得以保留
不予分派。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