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泰山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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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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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3年 第4季 |
113/10/01~ 113/12/31 |
1 | 114/03/12 | 不適用 | 5,812,875,825 | 115,988,735 | 5,926,774,903 | 5,251,776,202 | 1.35000000 | 0.0 | 0.0 | 674,998,701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惟鑑於 未來數年仍有重大之擴充產能及垂直發展之計 劃,故盈餘之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 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 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 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 東會請求承認。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 並保留應納稅捐後,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 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得依公司 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後,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決議分派之。現金股 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 三十。 若每股股利未達新台幣0.1元,則董事會得以 保留不予分派。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3年 第3季 |
113/07/01~ 113/09/30 |
1 | 113/11/12 | 不適用 | 5,571,658,385 | 268,019,377 | 5,812,875,825 | 5,812,875,825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惟鑑於未來 數年仍有重大之擴充產能及垂直發展之計劃,故盈 餘之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 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 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 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每季決算如 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後,彌補累積虧 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得依 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後,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決議分派之。現金股利分派之 比例不得低於股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若每股股利未達新台幣0.1元,則董事會得以保留 不予分派。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3年 第2季 |
113/04/01~ 113/06/30 |
1 | 113/08/13 | 不適用 | 5,404,546,829 | 202,951,832 | 5,571,658,385 | 5,571,658,385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惟鑑於未來 數年仍有重大之擴充產能及垂直發展之計劃,故盈 餘之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 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 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 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每季決算如 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後,彌補累積虧 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得依 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後,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決議分派之。現金股利分派之 比例不得低於股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若每股股利未達新台幣0.1元,則董事會得以保留 不予分派。 |
法定盈餘公積提列之基礎係以113年上半年之淨利計算。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3年 第1季 |
113/01/01~ 113/03/31 |
1 | 113/05/13 | 不適用 | 5,249,095,905 | 155,450,924 | 5,404,546,829 | 545,546,829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惟鑑於未來 數年仍有重大之擴充產能及垂直發展之計劃,故盈 餘之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 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 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 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每季決算如 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後,彌補累積虧 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得依 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後,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決議分派之。現金股利分派 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若每股股利未達新台幣0.1元,則董事會得以保留 不予分派。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