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福壽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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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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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3年 下半年 |
113/07/01~ 113/12/31 |
1 | 114/03/31 | 不適用 | 392,006,217 | 72,686,468 | 458,741,721 | 288,122,539 | 0.50000000 | 0.0 | 0.0 | 170,619,182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 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為累計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現金方式為之,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及第240條第5項規定由董事 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需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應提請股 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上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為累計可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現金方式為之者,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及第240條第5項 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 供分配盈餘提撥40%至90%分派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 若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1元,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3年 上半年 |
113/01/01~ 113/06/30 |
1 | 113/11/12 | 不適用 | 294,219,420 | 108,651,997 | 392,006,217 | 392,006,217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 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為累計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現金方式為之,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及第240條第5項規定由董事 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需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應提請股 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上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為累計可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現金方式為之者,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及第240條第5項 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 供分配盈餘提撥40%至90%分派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 若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1元,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因應國際景氣、原料價格變化及營運資金需求,113年上半年擬不分配股利。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