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4/02/05
1公司代號1313
2公司名稱聯成
3公司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一段209號A棟9樓
4買回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4/02/05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1,160,122,575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5,217,00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45%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4,585,088,000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1,070,170,000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341,773,000
E.A+B-C-D 合計(元): 5,313,485,000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4/02/06
結束日期: 104/04/05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10,0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0.86%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11.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12.5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3年11月12日至103年12月18日買回本公司股份5,217,000股。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03年11月12日起至104年1月11日止,預計買回10,000,000股。
股價高於買回區間價格上限,且為維護股東權益與兼顧市場機制,並
考量後續資金運用之
效益,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04年2月5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
員工向心力,依據主管
機關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自集中交易市場買
回本公司之普通股
10,000,000股,轉讓予員工。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
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基準日前任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
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
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
有認購資格。
前項所稱「子公司」,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及主管機關相關
規定認定之。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
購資格。
第五條:轉讓股數之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授權由董事長另訂之,由董事長考量員工職等、服務
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
貢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
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
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之股數。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
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
工認購之。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經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股繳
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作為轉讓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增加,應按發行
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
利義務與原股份均相
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相關作業細則,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0.86%,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
動資產之0.49%,不致於影響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價格
區間,其對該公司之
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
目亦未產生重大不利
影響;另本次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