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314 中石化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4/12/07 發言時間 21:54:48
發言人 余建松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878187轉8370
主旨 說明104年12月7日媒體報導本公司安順廠案乙事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4/12/0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4/12/07
2.公司名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中時即時等媒體
6.報導內容:
…台南地方法院7日下午5點宣判,法官認定經濟部、中石化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賠1億6817萬元…。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判決,待收到判決後,再進一步決定是否提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