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314 中石化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08/11 發言時間 17:29:44
發言人 陳穎俊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87878187轉8370
主旨 公告本公司台南安順廠民事賠償訴訟案判決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6/08/1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吳信等共329名原告,被告為經濟部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中華民國105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06/08/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吳信等民眾向經濟部及本公司等單位提起民事及國賠訴訟案,
今於上午10點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宣判,其主文為本公司應賠償原告等人如判決附
表之金額。後續之處理待本公司收受判決書後,將與委任律師討論因應對策。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本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討論相關因應對策。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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