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314 中石化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4/02/26 發言時間 18:24:44
發言人 陳穎俊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代理) 發言人電話 02-87878187轉8370
主旨 代重要子公司鼎越開發(股)公司公告接獲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裁定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14/02/26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第三人 鼎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抗字第296號
4.事實發生日:114/02/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三度裁定准予扣押系爭土地乙案,經鼎越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抗告狀後,臺灣高等法院頃第三度裁定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裁定,並發回原法院審酌。
6.處理過程:已進入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處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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