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富林-KY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8年
年度 
108/01/01~
108/12/31 
109/03/19  109/06/09  18,858,121  281,171,809  244,820,448  96,620,448  3.00000000  2.00000000  0.0  247,000,000  0.0  0.0  0.0 
依據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第14.4條至第14.7條有關股利發放政策之規定如下:
(一)﹝14.4條﹞股份登錄興櫃或於中華民國上市櫃期間,除開曼群島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規則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定義如后),應提撥獲利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做為員工之酬勞(下稱「員工酬勞」),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本公司及附屬公司員工,其條件由本公司董事會決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提撥不多於獲利的百分之三做為董事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述「獲利」係指本公司之稅前淨利。為免疑義,稅前淨利係指支付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數額。
(二)﹝14.5條﹞就本公司股利政策之決定,董事會了解本公司營運之業務係屬成長階段。於各會計年度建請股東同意之股利或其他分派數額(若有)之決定,董事會:
1.得考量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前景等,以確保股東權利及利益之保障;及
2.除依本章程第 14.4 條提撥外,應於當期淨利中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虧損;(iii)百分之十之一般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及(iv)董事會依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或本章程第 15.1 條決議之公積。
(三)﹝14.6條﹞股份登錄興櫃或於中華民國上市櫃期間,在不違反開曼群島公司法之情形下, 且依本章程第 14.4 條規定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並依本章程第 14.5 條之股利分派政策提列董事會認為適當之金額後,董事會應提撥不少於可分派數額中屬上一會計年度盈餘部分(不含先前年度之累積盈餘)之百分之十作為股東股利,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
(四)﹝14.7條﹞股東股利及員工酬勞之分派,得依董事會決定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而分配予員工或股東;惟就股東股利部分, 所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少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