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八貫 公司提供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9年
年度 
109/01/01~
109/12/31 
110/02/23  110/05/18  87,241,885  196,226,637  263,845,858  94,232,450  2.50000000  0.0  0.0  169,613,408  0.0  0.0  0.0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若有獲利,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但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述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以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一之一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再提列當年度盈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如尚有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報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二十一之二條:本公司股利政策,須考量所處環境,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