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股東會決議日:103/05/2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新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東昇
董事-新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東明
董事-新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士鈞
董事-德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賢忠
董事-德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火灶
董事-進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昕恩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新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東昇
兼任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新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泰國泰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新光紡織(股)公司監察人
董事-新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東明
兼任泰國泰新工業(股)公司董事
董事-新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士鈞
兼任漢山建設(股)公司副董事長
董事-德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賢忠
兼任新纖工業(股)公司董事長、邦新工業(股)公司董事長、
泛亞聚酯工業(股)公司董事長、大陸杭州華春化纖染織有限公司董事、
泰國泰新工業(股)公司董事
董事-德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火灶
兼任新輝光電(股)公司董事長、達輝光電(股)總經理、友輝光電(股)公司董事、
大陸杭州華春化纖染織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新光工業(杭州)有限公司董事、
邦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董事-進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昕恩
兼任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投票表決照案通過
票決結果:贊成為850703736權;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75.9189%,
反對為125302754權,@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11.1823%,棄權為144,535,742權;
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12.8987%。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董事-德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何賢忠;
董事-德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施火灶.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大陸杭州華春化纖染織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施火灶、董事何賢忠.
新光工業(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長施火灶.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大陸杭州華春化纖染織有限公司: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6號大街1號.
新光工業(杭州)有限公司: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6號大街1-2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大陸杭州華春化纖染織有限公司:滌綸長絲和低彈絲製造,化纖織造,印染及其加工.
新光工業(杭州)有限公司:生產工程塑膠、聚酯膠片及聚酯薄膜及自產產品的銷售.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之孫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均為法人代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