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3/06/12
1公司代號1409
2公司名稱新纖
3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5樓
4買回股份目的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3/06/12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1,725,797,015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65,589,00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3.73%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6,306,241,000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740,923,000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593,213,00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2,723,600,000
E.A+B-C-D 合計(元): 3,730,351,000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3/06/13
結束日期: 103/08/12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36,0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2.04%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7.5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12.0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次已買回股數:133312000股;
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次已買回金額:1281658518元。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公司第三次買回股份數量執行率為3.162%、第五次買回股份數量
執行率為83.615%、第
六次買回股份數量執行率為10.4475%、第八次買回股份數量執行率
為69.3075%、第九次
買回股份數量執行率為91.9611%係因為兼顧市場機制及維護整體股
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
變化及考量資金之有效運用,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3年06月12日董事會決議買回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3年6月12日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回本
公司股份36,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04%,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0.4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吳東昇、
何賢忠、吳桂蘭(吳東
昇代)、施火灶、吳東明(何賢忠代)、倪舜模、吳昕恩、劉榮基、洪
士鈞、曾榮振、邱賢
德、蔡永欽等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爰經該公司
民國一○三年六月十
二日董事會通過決議,計畫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於民
國一○三年六月十三
日至一○三年八月十二日間執行買回公司股份,預定買回數量總額為
36,000仟股,其買回
區間價格為新台幣每股7.5元至每股12元。
上開所訂買回股份區間價格依據之數據為該公司董事會決議日近期其
普通股均價及新光合
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一○三年五月十四日經會計師核閱之一○三年第
一季財務報告。茲將
本承銷商評估情形說明如下:
一、訂定買回股份區間價格之合理性:
(一)買回區間價格之上限:15.29元
(a)依收盤價格計算之上限:
1.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10.19元。
2.董事會決議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9.96元。
3.Max(1,2) =10.19元。
4.10.29元×150% =15.29元。
(b)依面額與每股淨值計算之彈性上限:
1.面額=10元。
2.每股淨值=15.42元。
3.Min(1,2)=10元。
(二)買回區間價格之下限:7.14元。
(a)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10.20元。
(b)10.20元×70%=7.14元。
(c)彈性條款:股價若跌破買回區間價格下限,董事會仍決議繼續買
回股份。
(三)上述買回區間價格所引用之資料經核對及計算尚無不符。
(四)考量目前整體國內環境及股市行情波動趨勢,又經一○三年六月
十二日新光合成纖維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7.14元,其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價格上
、下限分別為新台幣
12元及7.5元,介於買回上、下限之間,應尚屬合理。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