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東和 公司提供 |
|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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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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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9年 年度 |
109/01/01~ 109/12/31 |
1 | 110/04/27 | 110/06/11 | 72,647,920 | 58,588,829 | 144,763,504 | 90,643,504 | 0.24600000 | 0.0 | 0.0 | 54,120,000 | 0.0 | 0.0 | 0.0 | 0 | 第卅九條:本公司係屬於成熟型、高度競爭的傳統產業,在兼顧股東利益與公司成長的雙重需求下,採剩餘股利政策。 一、股利分派條件與時機: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應依法完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及依法令及所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分配股東紅利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二、股利額度: 為維持營運需求與每年度穩定之平衡股利,股利之發放不得高於剩餘可分配盈餘之六十%。 三、股利種類: 依據資本預算規劃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每年發放之股利應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 以上所列股利分派條件與時機、額度及種類,僅係原則訂定,本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形,並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