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434 福懋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0/01/07 發言時間 15:23:28
發言人 李敏章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70-1688
主旨 雲林縣政府裁處本公司違反「水汙染防治法」之規定, 罰鍰新台幣貳仟萬元整並勒令相關製程停工。
符合條款 26 事實發生日 110/01/0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1/07
2.發生緣由:根據雲林縣環保局記者會新聞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及第20條
規定。
3.處理過程:即刻改善。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貳仟萬元整,因此次停工之設備屬RO回收系統的儲槽設施,
因此對營運、財務無重大影響。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零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遵照環保局規定,停止污水進入RO回收系統的儲槽設施,
待改善完成,並經環保局查驗合格,才予以使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及第20條規定,將再向環保局
釐清敘明。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