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435 中福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8/11 發言時間 19:28:00
發言人 陸榮木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2422881
主旨 (補充說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假處分裁定禁止中福整合行 銷(股)公司就福興投資(股)公司2536萬1397股股票為買賣、移轉、 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與相關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12/08/1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立中)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全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222號執行命令
4.事實發生日:112/08/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緣本公司11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檢查人就出售福興公司股份交易案
   相關之一切財務、業務事項暨時任經營團隊執行業務等疑義為查核(盡職調查),
   繼而本公司委任之檢查人就福興公司股份交易案出具檢查報告,特指明福興公司
   股份交易案有損害本公司與股東權益之虞,並涉嫌非常規交易。就此,本公司
   112年股東常會決議就福興公司股份交易案追究相關人等之法律責任及一切必要
   法律行為,故本公司前於112年06月30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中整公司、黃立中、林俊廷、黃清晏、胡立三、金志雄、胡冠屹、郭為中、
   廖桂珍、許美瑩等人連帶返還福興公司股份/損害賠償在案。
二、承上,為避免中整公司(負責人黃立中)在上開訴訟程序進行時,恣意違法處分
   福興公司之股票,損及本公司及股東權益,爰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假處分
   保全程序。嗣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准予禁止中整公司就福興公司
   2,536萬1,397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民事
   裁定,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續接獲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禁止
   中整公司就其持有之福興公司2,536萬1,397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
   他一切處分行為。
6.處理過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並引用金管會裁處書就違反利益迴避部分之記載:
「….二、中福公司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決議出售福興公司股權予中整公司,核屬
對當日與會之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黃○晏、胡○三及金○雄)…有
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亦未利益迴避…」等
語;另引用檢查人報告書之記載「系爭議案自理性第三人客觀角度觀察,自會產生合
理懷疑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並未有本項交易之議案」,及「自理性角度觀察,自會
產生合理懷疑鑑價報告書是否在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已完成」等語,繼而准予本公
司對中整公司假處分之請求。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假處分民事裁定提存擔保金4千萬元,迨本公司訴請
返還福興公司股份/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確定後依法取回擔保金,目前就本公司財務、
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繼續對中整公司、黃立中、林俊廷、黃清晏、胡立三、金志雄、胡冠屹、郭為中
、廖桂珍、許美瑩等人進行本案訴訟,維護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假處分民事裁定提存擔保金為 4,000萬元,目前就
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且將依法於財報揭露,爰依證交所指示予以補充說明。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