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勤益控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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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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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4年 第4季 |
114/10/01~ 114/12/31 |
1 | 115/03/12 | 不適用 | 2,289,655,512 | 164,606,927 | 2,437,801,747 | 2,340,903,530 | 0.48000000 | 0.0 | 0.0 | 96,898,217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 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 東會。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 税捐、彌補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 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 於公司無累積虧損,或考量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 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依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股利政策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市場 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 等,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就現金股利分派報告股東會或提請股東會決 議股票股利分派案,以不低於分派期間税後淨利百分之三十分派股利。本公 司分派股利之方式分為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 百分之五十。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4年 第3季 |
114/07/01~ 114/09/30 |
1 | 114/11/07 | 不適用 | 2,039,233,472 | 324,689,694 | 2,387,273,729 | 2,289,655,512 | 0.48000000 | 0.0 | 0.0 | 97,618,217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 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 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 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税捐、彌補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於公司無累積虧損,或考量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得 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 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由董 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4年 第2季 |
114/04/01~ 114/06/30 |
1 | 114/08/11 | 不適用 | 2,039,233,472 | 31,702,523 | 2,070,935,995 | 2,070,935,995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廿五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 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 税捐、彌補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 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 於公司無累積虧損,或考量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 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依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