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442 名軒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09/12 發言時間 17:07:24
發言人 李木鐸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829222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證券代號:14423, 名軒三)賣回權行使作業事宜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6/09/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6/09/12
2.公司名稱: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以
本債券發行滿二年之日(106年12月1日)為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債券之賣回基準日。
二、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預計於106年10月18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
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對象以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
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
三、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前四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送
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
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本次賣回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2.51%(利息補償金
為債券面額之2.51%)。
四、債券持有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行使賣回權之期間為:自
106年10月23日起至106年12月1日止。(債券持有人得自債券賣回權通知之始日之
前一營業日(106年10月20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營業日(106年11月30日)止,向往
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五、債券賣回權行使前之債券停止過戶期間:自106年10月11日起至106年10月15日止。
六、特此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