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年興 公司提供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9年
年度 
109/01/01~
109/12/31 
110/03/17  110/06/16  2,518,616,091  -423,066,452  2,555,620,204  2,436,820,204  0.60000000  0.0  0.0  118,800,000  0.0  0.0  0.0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
有盈餘於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
積後,就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
餘分派議案,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股利之發放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除有改
善財務結構及支應轉投資、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外,不低於當
年度稅後淨利扣除彌補虧損金額、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之五
十。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經營環境及產業發
展正值成熟穩定階段,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限。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
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
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