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大統新創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08年
下半年 
108/07/01~
108/12/31 
109/03/25  不適用  834,960  75,859,801  77,754,923  9,141,323  0.80000000  0.0  0.0  68,613,600  0.0  0.0  0.0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
條之一辦理。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將所分派期間之稅前利益提撥不低於3%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第三十三條之一︰本公司正處營運成長期,分配股利之政策,需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以不低於全年度盈餘扣除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每年股利之發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