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台南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3年
年度 
103/01/01~
103/12/31 
  104/06/26  894,098,328  141,248,674  1,021,222,135  789,633,281  1.60000000  0.0  0.0  231,588,854  0.0  0.0  0.0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基於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發展,對於盈餘分配,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求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及以現金方式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之金額。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撥或回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本期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按下列百分比決議分派之:
一、員工紅利,不低於本期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一,員工紅利以發行新股方式發放時,符合公司法規定之從屬公司員工亦得受分配,其具體辦法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二、董事監察人酬勞,不得高於本期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五。
三、股東紅利,於前述第一、二項分配後,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