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516 川飛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05/02 發言時間 11:53:03
發言人 賴勝琪 發言人職稱 財會部協理 發言人電話 2720-0095
主旨 公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本公司 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結果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6/05/0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等36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金字第13號
4.事實發生日:106/05/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負責人張維岳等人於民國97年度掏空公司資產,涉有意圖為自己利益使本
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投保中心依據檢察官起訴內容主張本公司97年第三季至99年
上半年度未重編前之財務報告涉有不實,進而代表投資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民事訴
訟。
6.處理過程:
有關本公司與投保中心之訴訟,一審已獲台北地院判決本公司勝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行評估。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