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516 川飛 公司提供 |
|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6/05/02 | 發言時間 | 11:53:03 | 發言人 | 賴勝琪 | 發言人職稱 | 財會部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2720-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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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公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本公司 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 | 2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6/05/02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等36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金字第13號 4.事實發生日:106/05/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負責人張維岳等人於民國97年度掏空公司資產,涉有意圖為自己利益使本 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投保中心依據檢察官起訴內容主張本公司97年第三季至99年 上半年度未重編前之財務報告涉有不實,進而代表投資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民事訴 訟。 6.處理過程: 有關本公司與投保中心之訴訟,一審已獲台北地院判決本公司勝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行評估。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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