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527 鑽全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6/03/16 發言時間 19:55:47
發言人 賴伯彥先生 發言人職稱 業務處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23598877-1120
主旨 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6/03/1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16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46.4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共計3,00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
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皆須符合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達一定標準以上,且善盡服
務守則、未曾有違反公司服務約定書及誠信廉潔、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
或本公司規定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認購獲配股數之5%、考績分數達一定標準以上且仍在職。
2.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認購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3.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認購獲配股數之15%、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4.獲配後任職屆滿4年:認購獲配股數之2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5.獲配後任職屆滿5年:認購獲配股數之25%、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6.獲配後任職屆滿6年:認購獲配股數之25%、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惟,有視同達成既得條件情形者,不在此限。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
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依本公司之發行辦法辦理,除下列原因外,其餘皆由本公司依其認購價全數收買並予
以註銷。
一、員工因故離職,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下列原因外,其餘皆
由本公司依其認購價全數收買並予以註銷。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由繼承人取得
其既得權利。
二、留職停薪: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育嬰、傷病、服
兵役留職停薪,應扣除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其依本辦法獲配股份後之任職期
間,倘計算出之任職期間已達第五條所定期限,再依主管考核績效之結果決定是否符
合既得條件。若因其他原因留停者,該員工於留停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
,由本公司全數依其認購價全數收買,予以註銷。
三、退休: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且退休生效日
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
全數依其認購價全數收買,予以註銷。
四、資遣: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
,且資遣生效日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被資遣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
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依其認購價全數收買,予以註銷。
五、死亡: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死亡,且死亡時未達第五
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死亡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依其認購價
全數收買,予以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適用本辦法之員工,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對公司具有忠誠度並可提供貢獻
、且為公司營運相關之重點人才為對象。實際得依本辦法認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務、職等、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
管理上需要之條件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
報董事會決議,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本公司發行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數量應符合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之規定:「發行
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
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並給予適當的鼓勵,使成為經營團隊的一份子,以共創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稱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民國106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 
辦法-有償認購」(下稱本辦法)。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6年3月13日之收盤價91.50元擬估算,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
額,106年新台幣(以下同)3,431 仟元、107年10,294仟元、108年17,156 仟元、109年
24,019仟元、110年30,881仟元、111年34,313仟元、112年17,156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此費用化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
稀釋情形,106年新台幣(以下同)0.025元、107年0.075元、108年0.124元、109年0.174
元、110年0.224元、111年0.249元及112年0.124 元,(依目前已發行股份137,960,640股
計算)。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三、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
前,無參加原股東配(認)股、配息之權利。
四、自本公司有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
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
表決權、盈餘分配權、配(認)股與配息權。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
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
令修訂或執行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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