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529 樂事綠能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5/08/29 發言時間 18:35:24
發言人 陳溪圳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2559-1021
主旨 公告本公司承攬台灣電力(股)公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 『台中電廠及台中港區』風力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採購帶安裝案 之應收帳款訴訟案一審宣判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5/08/2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建字第274號
4.事實發生日:105/08/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承攬台灣電力(股)公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台中電廠及台中港區』
風力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採購帶安裝案之應收帳款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9月6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具狀起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該帳款帳列本公司財報之長期應收帳款,
因目前本案係為一審之宣判,尚無法預估影響金額。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於105年8月25日一審宣判,判決主文如下:被告應給付原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參億零玖佰陸拾捌萬玖千捌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億零參佰貳拾貳萬玖千玖佰肆拾貳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億零玖佰陸拾捌萬玖千捌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惟本公司尚未收到紙本判決書,故判決之內容仍以判決書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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