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廣隆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09/11/30
本次發行屬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有償認股,預定發行價格為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台幣3,000,000元
預定發行總數(股) 3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增加競爭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假設發行價格為新台幣10元計算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109年4月20日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新台幣139元估算,預估發行後可能費用化金額為
新台幣38,700仟元,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09年度、110年度、111年
度、112年度、113年度及114年度之估算分別為3,518仟元、8,444仟元、
8,444仟元、8,444仟元、8,443仟元、1,407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影響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若以109年4月
20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81,785,394股計算,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於109年
度、110年度、111年度、112年度、113年度及114年度各約為0.04元、
0.10元、0.10元、0.10元、0.10元及0.02元。
發行辦法之內容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員工權利股票發行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
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
二六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發行辦法。
二、發行期間
本辦法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於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生效或核准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一
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及發行數
量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獲配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股數
(一) 獲配員工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授予員工及其所得受領之
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
授權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一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
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 得獲配股數: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
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
前開比例之限制。
四、發行總數(股):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共計普通股 300,000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台幣3,000,000 元。
五、發行價格及既得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 10 元。
(二)既得條件(同時符合):
員工既得股份之數額採分年結算,各年度既得比率如下:
1.員工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翌年之二月二十日仍在本公司
任職者,於該第一年度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且最近年度考核成績乙+以上者,既得比率為20%。
2.員工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翌二年之二月二十日仍在本公
司任職者,於該第二年度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且最近年度考核成績乙+以上者,既得比率為20%。。
3.員工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翌三年之二月二十日仍在本公
司任職者,於該第三年度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且最近年度考核成績乙+以上者,既得比率為20%。
4.員工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翌四年之二月二十日仍在本公
司任職者,於該第四年度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且最近年度考核成績乙+以上者,既得比率為20%。
5.員工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翌五年之二月二十日仍在本公
司任職者,於該第五年度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且最近年度考核成績乙+以上者,既得比率為20%。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三)個別員工配發股份及每年既得數量授權董事長參照個別員工
職務、職等及對公司營運與績效貢獻度,核定員工名單及數量,
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惟具經理人身分、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
(四)獲配股份員工如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應於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既得期間(即限制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開除:
未具既得權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既得權利
,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依法按
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
2.退休:
於退休生效日尚未既得之股份,於退休當日起即視既得權利失效,
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依法按原
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
3.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依法按
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
4.留職停薪: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間,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
於留職停薪期間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其未具既得權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得於復職後,由董事長核定是否恢復其權益,並於獲配股數範
圍內,重新按實際任職期間之比例核定其股數、既得權利條件及時限
,惟該時限仍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期間(即限制期間)為限。留職
停薪復職後,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
司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
5.資遣:
未具既得權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資遣當日起即視既得權利失效,其
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
6.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
司關係企業者,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既得條
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時程及
比率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惟若是員工自行請
調至關係企業者,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
一款「自願離職或開除」之方式處理。
7.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得提前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死亡日提前既得,由繼承人受領。
8.於既得期間當年度考核成績未達乙+規定者,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其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
銷。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本公司未
發行股份不再轉配發給其他員工,並依經濟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
法」第12條規定,於減少資本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
變更登記。
六、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
行之。
(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
除不得參與配股配息外,其他權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增資之認股權、減資、及或因合併、分割、股份
轉換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獲配之任何權益,以下合稱「獲配權益」)。
獲配權益不需交付信託保管且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四)其他約定事項: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
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
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解除終止指示。
七、稅捐
員工因既得條件達成而產生之各項稅賦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八、簽約及保密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被給
與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資格。
(二)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
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
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權按原發
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
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
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1.民國109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業經本公司109年11月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2.民國109年度股東會決議通過發行總額為300仟股普通股。
本案依109年11月30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90376223號核准生效在案。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2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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