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7/08/10
1公司代號1587
2公司名稱吉茂
3公司地址(52861)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路28號
4買回股份目的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7/08/10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67,735,900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174,973,351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351,084,654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30,020,95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18,502,628
E.A+B-C-D 合計(元): 477,534,427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7/08/13
結束日期: 107/10/12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1,7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2.51%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14.84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28.27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 本公司擬實施一百零七年度第一次庫藏股作業,自證券集中
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
份,並擬定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提請 核議。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
定,提報買回股份之目的、期間、數量及聲明書。
1. 買回股份目的:為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買回公司股票
予以註銷。
2. 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 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77,534,427元。
4. 預定買回之期間:自107年8月13日至107年10月12 日止。
5. 預定買回之數量:1,700,000股。
6. 買回區間價格:每股14.84元至28.27元。(下限以本次董事會決議
日當日收盤價之
百分之七十)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
公司股份。
7. 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51%(截至107年8
月10日已發行
67,735,900股)。
9. 累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股) :無。
10.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詳附
件三。
11. 擬授權董事長處理相關買回股份事宜。
二、本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買回本
公司股份應經董事會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敬請 討論。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第十二屆第十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
買回本公司股份
1,7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51%,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3.6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
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民
國107年8月13日至107
年10月12日止,以區間價格每股14.84~28.27元(當股價低於所定買
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
繼續執行買回股份),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共計1,700仟股
,並辦理銷除股份,經
評估上述買回區間價格尚稱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
另依據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3月31日經會計師核閱之合併
財務報表,試算該公司
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對其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
酬率、速動比率、流動
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該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並辦
理銷除計劃對該公司之
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此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