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1587 |
| 2 | 公司名稱 | 吉茂 |
| 3 | 公司地址 | (52861)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路28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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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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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67,356,618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173,405,985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415,536,643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47,334,260 |
| E.A+B-C-D 合計(元): 541,608,368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8/11/12 |
| 結束日期:
109/01/11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5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0.74%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11.62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25.86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 實際買回股份期間 |
預定買回股數(股)(A) |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B) |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B/A) |
| 107/11/13 ~ 107/11/29 |
500,000 |
500,000 |
100.00 |
| 107/08/17 ~ 107/10/12 |
1,700,000 |
1,200,000 |
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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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基於維護股東權益並兼顧市場機制,公司視股價變化、成交量狀況及 考量資金的有效運用分 批買回,故未全數執行完畢。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案 由:本公司擬一百零八年度第一次實施庫藏股制度,自證券集 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 股份並擬定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提請 討論。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 規定,提報買回股份之目的、期間、數量及聲明書。 1. 買回股份目的:為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買回 公司股票予以註銷。 2. 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 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41,608,368元。 4. 預定買回之期間:自108年11月12日至109年1月11 日止 。 5. 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股。 6. 買回區間價格:按董事會決議日前10個營業日或30個營 業日平均收盤價(兩者 孰高)之150%所計算之價格為上限,若低於面額時以面額為上限, 並以董事會決議當日收 盤價之70%為下限,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 行買回公司股份。 7. 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4%(截 至108年11月11日已發 行67,356,618股)。 9. 累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股) : 0股。 10.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 聲明,詳附件三。擬授 權董事長處理相關買回股份事宜。 二、本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買回本 公司股份應經董事會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敬請 討論。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不適用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一、本公司經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十三屆第二次董事會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 場買回本公司股份 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74%,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0.9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 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民 國108年11月12日至109 年01月11日止,以區間價格每股11.62~25.86元(當股價低於所定買 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 繼續執行買回股份),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共計500仟股,並 辦理銷除股份,經評估 上述買回區間價格尚稱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請詳附件一)。 另依據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年6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合併 財務報表,試算該公司 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對其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 酬率、速動比率、流動 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詳見附件二),經評估該公司本次買 回公司股份並辦理銷除 計劃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此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