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吉茂 公司提供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109年
下半年 
109/07/01~
109/12/31 
110/03/26  110/05/28  991,918  173,669,782  153,259,587  22,546,350  1.50000000  0.0  0.0  98,034,927  0.50000000  0.0  0.0  3,267,831 
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
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扣除一、二項後,如有餘額提存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
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
五、扣除一至四項餘額併同以往年度之累積未
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可分配數額。
第廿八條: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
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
因素,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提撥至少百分
之十發放現金股利。但董事會得依當時整體營
運狀況調整該比例,並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
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
議之規定。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09年
上半年 
109/01/01~
109/06/30 
109/08/10  不適用  991,918  991,918  991,918  0.0  0.0  0.0  0.0  0.0  0.0 
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
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扣除一、二項後,如有餘額提存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
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
五、扣除一至四項餘額併同以往年度之累積未
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可分配數額。
第廿八條: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
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
因素,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提撥至少百分
之十發放現金股利。但董事會得依當時整體營
運狀況調整該比例,並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
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
議之規定。
本期不予分派未編造盈餘分派表故分配各欄位均為0。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