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589 永冠-KY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5/04/10 發言時間 16:33:18
發言人 蔡樹根 發言人職稱 副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2791-7198
主旨 更正及補充說明子公司無法償還到期銀行借款事宜
符合條款 1 事實發生日 115/03/31
說明
1.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冠能源材料(股)公司台灣分公司
2.與公司關係:子公司
3.相互持股比例:100%
4.喪失債信之日期:115/03/31
5.喪失債信之金額:新台幣20,833仟元
6.喪失債信情事之事件內容:
  如115年3月31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7.因應及保全措施:
  如115年3月31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8.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就土地銀行4月1日發布之新聞稿,本公司特此針對3月31日公告內容之相關事實,進
  一步釐清並補充說明如下:
  本公司115年3月31日重訊公告之內容,僅在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
  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依規發布重
  訊,其意非為轉嫁責任,因此造成土地銀行之誤會,特此澄清。
  本公司確實理解,凡支應員工薪資、稅捐、基本水電等營運必要支出,只要本公司依
  規定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土地銀行均會依相關規範覈實辦理撥付。115年3月31日未能
  依銀行約定方式償還本金事宜,主係本公司整體資金調度困難所致,與土地銀行保全
  程序無直接關係。本公司對土地銀行依法行使抵銷權與債權保全之作為予以尊重。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