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直得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2年
年度 
102/01/01~
102/12/31 
  103/06/06  243,722,568  58,687,757  294,164,007  254,818,003  0.20000000  0.0  0.0  11,241,714  0.50000000  0.0  0.0  2,810,429 
本公司當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
六、員工紅利就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員工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以股票紅利發放時,其分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七、扣除前一至六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或保留之。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營運規模,提昇競爭實力,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之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股利發放政策以股票股利及搭配部分現金股利為主,現金股利發放總額應不低於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