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603 華電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8/04/10 發言時間 14:14:35
發言人 蔡旭卿 發言人職稱 法務室主管 發言人電話 2599-3456
主旨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指示 文到20日內重行公告申報107年度財務報告
符合條款 30 事實發生日 108/04/08
說明
1.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年季:10704
2.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之原因:變更簽證會計師
3.因應措施:聘請會計師簽證並重行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金管證審字第10803108981號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