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617 榮星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4/02/11 發言時間 09:06:40
發言人 王鴻圖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6-2705211
主旨 本公司因環境污染情事遭主管機關處分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26 事實發生日 104/02/1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4/02/11
2.發生緣由:台南市環保局至本公司進行煙道異味檢測,因檢測結果超
過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
3.處理過程:於改善缺失及重新檢測合格後,發文報請環保局複查。
4.預計可能損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加強注意監控儀器溫度控制及加速更換設備
強化觸媒處理效率,並定期清理機台觸媒。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