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艾美特-KY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5年
年度 
105/01/01~
105/12/31 
  106/05/22  52,154,044  282,300,589  183,270,040  60,868,454  1.00000000  0.0  0.0  122,401,586  0.0  0.0  0.0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如下;惟如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填補該虧損之數額:
(a)	百分之五(5%)至百分之十(10%)作為員工酬勞,包括附屬公司之員工;及
(b)	不多於百分之三(3%)作為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酬勞;
在不違反適用法律規定之情形下,前述第(a)款之員工酬勞應以現金或股份為之。
股份登錄興櫃買賣或於證交所上市期間,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及(iv)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依股東持股比例,發放股利予股東。分派予股東之股利得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式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依前述所發放予股東之股利之百分之五十(50%);除董事會及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任何所餘利潤得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二十五(25%),作為股東股利進行分派。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