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三晃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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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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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擬議 | 114年 年度 |
114/01/01~ 114/12/31 |
1 | 115/03/06 | 115/06/16 | 0 | -339,638,816 | -275,756,456 | -275,756,456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係指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稅前淨利),應依法提撥獲利3%為員工酬勞(其中不低於獲利之1.5%應為基層員工分配酬勞)及不高於1%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 %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基於永續經營之理念,除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每年股利分派於每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盈餘分派方式 (含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及金額,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