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722 台肥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01/18 發言時間 18:10:42
發言人 彭盛隆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5422231轉601
主旨 公告本公司對假處分事件提起再抗告之最高法院裁定說明乙事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11/01/1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再抗告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1/01/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相對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間假處分事件,該公司向法院聲請變更假處分供擔保數額,本公司依
法提起再抗告乙事。
6.處理過程: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409號裁定在案,裁定主文
通知如下: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正常,並無造
成財務及業務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裁定主文及理由以最高法院裁定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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