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762 中化生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11/22 發言時間 16:57:14
發言人 陳全文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86843318-870
主旨 本公司負責人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案宣判乙事。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6/11/2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王勳聖董事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
4.事實發生日:106/11/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9點說明。
6.處理過程:詳如第9點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9點說明。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9點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長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違犯證券交易法乙案,經本公司董事長提起
 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1月22日判決駁回,本公司董事長對於判決結果深表
 遺憾,將於接到判決書後,依法委請律師提起上訴,以洗雪自身清白。
 本公司業務及財務運作仍如常,此判決對本公司營運未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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