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和康生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2,5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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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00/01/19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2,5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2,5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4.99000 認購股份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對股東權益最大稀釋比率僅為4.99%,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可共創公司與股東之共同利益,對股東權益應屬正面之影響。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一、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訂定本辦法。
二、	發行期間
經董事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或即將聘任之重要員工。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
(三)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2,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5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上市(櫃)前: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至角)。
2.上市(櫃)後: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3.前述二項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行使認股權利:
(1)	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比例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一年                       60  %
屆滿二年                      100  %
(2)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一年者,得經董事長同意後,一次行使100%認股權比例。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違反法律或不名譽行為等情事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回收註銷。
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利,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但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起(以日期較晚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起(以日期較晚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每股繳款金額 x 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x   已發行股數 +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票股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本公司因合併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九、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而發行之新股的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簽約及保密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二)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十一、終止規定
因下列原因之一發生,以致本辦法無法適用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本辦法。但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仍應訂定相當期限行使認股權利:
(一)政府相關法令修正。
(二)公司辦理減資、分割或二家以上獨立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
(三)當其他足以影響本辦法存在之重大因素。
十二、其他事項
(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