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和康生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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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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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5年 年度 |
105/01/01~ 105/12/31 |
1 | 106/06/26 | 0 | -12,246,601 | -12,490,791 | -12,490,791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105.3.22經董事會通過新修版本)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盈餘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十九條之二:本公司係屬技術及資本密集之科技事業,正值成長期,為配合公司長期資本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成長,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策。 股東紅利之發放金額原則以當年度稅後淨利依法令規定提列各項公積後之金額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惟在平衡股利之原則下,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不足分配時得動支。分派股利時主要係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劃及現金流量之需求,其中股票股利至少50%,其餘搭配部份現金股利。 惟此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情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備註(勿空白可填無)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