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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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8年
年度 
108/01/01~
108/12/31 
109/03/23  109/06/30  2,474,827,943  -245,098,144  2,236,124,628  2,236,124,628  0.0  0.0  0.0  0.0  0.0  0.0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每年如有獲利,應就獲利提撥百分之一以上為員工酬勞,百分之二以下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數額再行提撥。
董事酬勞以現金方式發放,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分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董事酬勞之發放比率、員工酬勞之發放方式及比率,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計算員工、董事酬勞時,應以當年度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餘額計算員工、董事酬勞。
第三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按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金或酌予保留盈餘外,其餘為普通股股息及紅利按股份總額比例分派之。
第三十二條 為考量整體環境並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穩定之經營發展,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剩餘之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分派至少百分之二十之現金股利,其餘為股票股利。但遇公司有資本支出需求時,前述剩餘之盈餘得全部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第三十二條之一  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ㄧ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