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2008 |
| 2 | 公司名稱 | 高興昌 |
| 3 | 公司地址 | 高雄市中華一路318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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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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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275,487,293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3,145,00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1.14%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722,874,364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110,224,365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0 |
| E.A+B-C-D 合計(元): 833,098,729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5/02/19 |
| 結束日期:
105/04/18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24,4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8.86%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7.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12.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第三次買回3,145,000股,尚未辦理註銷。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第三次原預定買回27,500,000股,實際買回3,145,000股。為兼顧市 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 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所以未能執行完畢。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第一案 案 由: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執行庫藏股之機制,提請 討 論。 說 明: 一、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第4次買回庫藏股,預計 買回24,400千股,執行 期間自105年2月19日至105年4月18日止,買回價格區間為7元至12元 。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 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二、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由董事會出具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及不 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 明書。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 規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應公告及申報之主要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805,725,997元。 (4) 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5年2月19日起至105年4月18日止; 預計買回24,400千股, 佔本公司發行股份之8.85%。 (5)預計買回之區間價格:7元至12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訂 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 時,得繼續執行買回。 (6)買回之方式:自證券集中市場買回。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3,145,000股。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3,145,000股。 (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0)檢附董事會聲明書及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
意見,請參閱 (詳如后)。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不適用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5年2月18日第19屆第5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 股份24,4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8.85%,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1.2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 人同意 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 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 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係在合理範圍之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摘錄自元大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評估意見書)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