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020 美亞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2/01/15 發言時間 15:26:54
發言人 吳倫吉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09-1199#2130
主旨 本公司為撤銷有害債權及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 向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提出上訴。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2/01/1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連地、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
、簡慶星、簡宏宇、簡嘉吉吉、簡吟如、簡伯勳、簡瑞瑩、簡瑞瑤與簡周慧芬,法院名
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2.事實發生日:102/01/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為被告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連地
、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簡宏宇、簡嘉吉吉、簡吟如、簡伯勳、簡瑞瑩
、簡瑞瑤與簡周慧芬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依法向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提起
上訴,請參閱本公司於100、101年發布與本案相關重大訊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持續透過公開司法程序維護公司權益,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