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020 美亞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8/11/20 發言時間 10:54:38
發言人 吳倫吉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09-1199#2130
主旨 臺灣高等法院就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向本公司提出 民事訴訟之判決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8/11/2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被上訴人: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重上字739號
4.事實發生日:108/11/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判決文如下: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委由律師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
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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