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燁輝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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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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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3年 年度 |
103/01/01~ 103/12/31 |
1 | 104/06/18 | 1,419,952,575 | 1,238,851,963 | 2,525,141,267 | 1,691,116,707 | 0.20000000 | 0.0 | 0.0 | 333,609,820 | 0.30000000 | 0.0 | 0.0 | 50,041,474 |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 依下列原則分配之: 一、本公司產業之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 ,未來將依據擴充規畫及獲利能力,採取 剩餘股利政策。 二、分派條件及時機: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 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 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 依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計未分配盈 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並得優先分派股息 後,再分派紅利,其分配議案,由股東會 決議分派之,其中員工紅利分派百分之一 ,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分派千分之二以內。 三、股利種類: 依照擴充規畫及獲利能力評估資本需求, 原則上分配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現 金股利視獲利情況發放佔股利總額比率 為20%至100%,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比率為0% 至80%。 四、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依據 前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議分配之。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